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脑瘫儿童实施医疗康复全额保障

对象范围

烟台市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脑瘫儿童。

保障范围

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的符合《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康复训练、康复评定等服务。

保障待遇

对参保脑瘫儿童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康复评定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全额支付。

申领资料

符合条件的参保脑瘫儿童需提交以下资料:

  • 儿童康复机构出具的《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证明书》
  • 儿童监护人身份证
  • 儿童医保卡

申领流程

携带上述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其他说明

本保障待遇享受期限为自参保脑瘫儿童确诊脑瘫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止。具体保障待遇以烟台市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为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相关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脑瘫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救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关于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1号)、《烟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烟残联发〔2017〕3号)规定,现对烟台市参保脑瘫残疾儿童实施定点康复、规范治疗、限额管理、全额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康复的定义及内容

医疗康复是指定点医疗康复机构针对脑瘫儿童提供的康复训练及必要治疗。

医疗康复的内容包括:功能评估,包含运动功能、语音、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必要的护理、药物、治疗及检验检查;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做好我省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4号)文件中适合脑瘫儿童的康复项目等。医疗康复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二、全额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经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认定的本市户籍未满12周岁(含12周岁)的脑瘫残疾儿童,个人提出医疗康复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纳入医疗康复全额保障。

三、医疗康复机构实施协议定点管理

具有脑瘫儿童医疗康复能力且属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残联、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共同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协议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管理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