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权限

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检查权、调查权、询问权、查封扣押权、冻结划拨权、催告权、处罚权、审计权、追究法律责任权等。

检查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保险费、劳动用工状态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调查权

当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形成调查结论。

询问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检查、调查过程中,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取得证据。

查封扣押权

对于涉嫌骗保、拒保、套保等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产、文件、资料等。

冻结划拨权

对于涉嫌违法行为且无法查封扣押的财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冻结涉嫌单位在其账户中的相关资金,防止财产转移或隐匿。

催告权

对于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向其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限期缴纳。

处罚权

对于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审计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展开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有以下权限:

一是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二是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三是询问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佐证。

四是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五是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