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问答

问:什么是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答: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失业保险费率的一种方式,旨在鼓励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减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浮动费率的幅度是多少?

答:浮动费率的幅度为0.5%-3%,具体费率由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综合确定。

问:失业保险费率如何调整?

答:失业保险费率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依据是上一个年度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缴费足额、失业保险金发放少的用人单位,其费率可以下调;相反,费率可以上调。

问:浮动费率对用人单位有什么影响?

答: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失业风险防范机制,形成稳定就业的良好环境。缴费足额、控制失业率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较低的失业保险费率,从而降低用工成本。

问:浮动费率对失业人员有什么影响?

答: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实施,将加大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压力,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少失业保险金的支出。

问:浮动费率对失业保险制度有什么影响?

答: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缴费足额、控制失业率的用人单位,可以减轻其缴费负担,鼓励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就业的良好环境,从而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社保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和《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

二、实施办法

(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

(二)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按照省政策适时调整。

(三)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上述“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