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生育医疗费用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服务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正常生育的医疗费用、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异地安置的医疗费用、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为:正常生育的,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128天;剖宫产的,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148天;难产的,在正常生育的基础上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财政补助金,以及利息和基金运用收益等构成。

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缴纳。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为0.8%,由企业按月申报缴纳;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为0.2%,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穗府办规〔2019〕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1日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市医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市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核定和征收等工作。

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