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就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等,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3个月至12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分6个月至12个月发放。

社保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保费用,分12个月发放。

技能培训补贴

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资格证书等级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

创业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创业者,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指导服务等扶持措施。对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创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稳定就业岗位

鼓励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停产停业的企业,采取减免税费、提供信贷支持等措施,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对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增加、稳岗率较高的,给予奖励。


衡政发〔2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措施,持续减轻企业压力,有效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对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57号)办理。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国资、商粮、工信、税务等部门负责统筹考虑当地产业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以及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等因素,确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范围,企业名单确定后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