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相关规定,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非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与本市户籍职工家庭一致。

五、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以下简称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

二、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