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补充通知

针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对《甘肃省转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甘社保办发〔2018〕26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个人账户权益转移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办理转移接续后,其个人账户权益转移时,若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尚未合并,只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权益转移至现参保地;若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已合并,将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权益。

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办理转移接续时,需提供身份证、参保证明、社保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出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凭证》,参保人员持凭证到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办理转移接续后,若同时转移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权益,其在现参保地缴纳失业保险满12个月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退休待遇

参保人员在办理转移接续后,其退休待遇由现参保地负责核算发放。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将转移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纳入计算范围。

个人补缴

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原则上不允许个人补缴。但参保人员因参军、上大学、出国留学等原因无法正常缴费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办理个人补缴手续。

异地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如有异地转移接续需求,可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材料转至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甘人社通〔2019〕43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充通知》是人社部进一步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又一重要政策规定,对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以及完善经办规定和监管等提出了新的更高更严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要站在维护制度统一的高度,结合已有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顺畅有序,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障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

二、《补充通知》围绕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策进一步进行明确规范,特别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作了再次明确。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严格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有关补缴政策规定。

三、《补充通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在提供表单文书、证明材料以及转出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的责任、履行的工作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各地要认真落实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经办程序,规范经办流程,严格内部控制,确保依法依规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要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对可以实现信息共享的相关材料、数据,不得要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重复提供。要减少无谓证明材料,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为参保人员提供快速便捷服务,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