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关于做好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共济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发挥好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互助共济作用,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川办发〔2021〕7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广安市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共济授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授权范围

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自愿选择将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一部分授权共济使用的部分。个人医疗账户共济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

授权流程

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个人医疗账户共济授权:

  1. 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官网或手机APP进行线上授权。
  2. 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线下授权。
  3. 委托他人办理授权的,受委托人须持参保人员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

授权比例

参保人员可选择授权比例为0%、2%、4%、6%、8%、10%。其中,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得授权共济使用。

授权时效

个人医疗账户共济授权自授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参保人员在有效期内可随时通过原授权渠道修改或取消授权。

共济使用

个人医疗账户共济资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用于支付所有参保人员符合共济使用范围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共济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不设起付线和报销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

经办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医疗账户共济授权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制度,确保授权过程规范、安全。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定期向参保人员公示共济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监督。


广安医保发〔2019〕7号

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园区医保经办机构,有关协议医药机构,局属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8﹞7号)精神,经对“金保”系统改造和完善,目前,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已具备共济授权的功能。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医疗账户共济授权的定义

个人医疗账户共济授权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共济授权给一个或多个近亲属。通过共济授权后,被授权人可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消费授权人个人账户。

二、共济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在广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

(二)在省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

(三)在广安市内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等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三、共济授权的条件

(一)授权人所需条件

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含按8%比例缴费的人员,不含按5%比例缴费的人员)。

(二)被授权人所需条件

1.系授权人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

2.系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