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国家向生育妇女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偿生育期间的工资损失和医疗费用。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女性职工,均有资格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以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生育类型和生育次数确定发放月份和标准。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后,统一发放给职工本人。职工需提供相关材料,如出生证明、生育证明等,并填写《生育津贴申领表》。

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因生育类型和生育次数而异。正常生育一般为98天,难产为128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15天。

生育津贴不影响失业保险。生育津贴是生育期间的专项补贴,与失业保险是不同的险种。领取生育津贴期间,职工的失业保险关系仍然有效。

生育津贴属于生育保险范畴,与养老保险是不同的险种。生育津贴的领取不会影响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养老金计算。


什么是生育津贴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生育津贴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现就武汉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职工参保缴费时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关于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时间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以及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

三、关于护理假津贴

用人单位连续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可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作为申领必要条件。

四、关于生育就医

怀孕职工办理就医登记手续后,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首次产检;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进行就医。

五、关于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