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扫描打印件和购房合同复印件的通知

问:取消扫描打印件和购房合同复印件后,如何提供相关材料?

答:银行可通过电子渠道、拍照等方式获取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申请资料的影像件,无需提供扫描打印件或复印件。

问:取消后,原来提供的扫描打印件和复印件是否还能使用?

答:原已提交的扫描打印件和复印件仍可作为申请材料使用,无需重新提供影像件。

问:电子渠道获取资料的安全性如何保障?

答:银行将采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子渠道获取资料,并对影像件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校验,保障资料安全。

问:对于无法提供电子影像件的申请人怎么办?

答:对于无法提供电子影像件的申请人,经申请人确认,银行可凭原件办理相关业务,但此类业务数量不得超过业务总量的1%。

问:取消后,对申请人的贷款审批有影响吗?

答:取消扫描打印件和购房合同复印件不影响银行对贷款申请的审批流程,银行仍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

问:对于已经提交贷款申请但未审批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提交贷款申请但未审批的案件,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电子影像件或原件。如申请人无法提供,则按本通知执行。

问:取消后,是否存在隐性缴存或贷后风险?

答:通过电子渠道获取资料,银行将加强影像件真实性、有效性校验,并通过系统比对、定期抽查等方式防范隐性缴存和贷后风险。同时,银行也将加强对申请人资质、贷款用途等方面的审核。


泰公管发〔2018〕81号

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各承办银行:

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水平,从即日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过程中,受理人员通过扫描仪将职工申请材料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将扫描件打印存档。同时,受托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不再收取职工购房合同复印件,如确有需要,由银行经办人员自行复印。

特此通知。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