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率继续阶段性降低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河南省将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降低幅度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将从16%调降为15.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将从0.5%调降为0.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将从0.7%调降为0.65%。

适用范围

本次费率降低适用于除建筑业和农林牧渔业外的所有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实施时间

新费率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4月30日。

对企业的影响

本次费率降低将减轻企业用工成本,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和扩大就业。根据测算,此次调降将使河南省企业每年减负约130亿元。

对职工的影响

本次费率调整不会影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和养老金待遇。职工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后续安排

河南省人社厅将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新政策平稳落地。同时,将加强监管检查,确保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豫人社〔2018〕2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对截至2017年12月底基金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养老金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因降低费率而减收的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弥补;基金结余可支付9个月以上养老金的,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

三、从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2017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具体情况见附件)。降低费率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同时,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