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车险投保实名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要求,规范车险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本通知。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福建省内从事车险业务的所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基本原则

坚持实名投保、实名缴费,强化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真实信息核查,确保车险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投保实名制

投保人投保车险时,必须提供投保人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信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核验投保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留存相关资料。

缴费实名制

投保人缴纳车险保费时,必须使用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有效支付工具。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核验缴费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留存相关交易记录。

责任要求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有责任对投保人和缴费人进行实名核查,并建立健全实名投保、实名缴费管理制度,确保实名制规定的贯彻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保险行业协会将依法严肃处理。


闽银保监发〔2019〕85号

根据《保险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不含厦门)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承保工作流程,提高客户信息真实性,防范化解垫资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洗钱、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车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在车险领域推行“投保实名缴费”和“投保短信验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缴费客户(摩托车、拖拉机除外)必须通过实名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收取保费时,信息系统应当识别和记录收取保费的对方账户名称及账号信息,并通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完成实名缴费认证。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各保险公司自行进行实名认证。

(三)严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其他第三方机构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等以各种形式垫付保费。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引导投保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本人(本单位)账户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包括批增保费),并为投保人提供POS机刷卡、网络支付等便利方式缴纳保费。

(五)对于现金缴费或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实名认证的情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审慎评估投保人与车主的关系,向双方提示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及风险隐患,并引导至保险公司经营场所内办理投保,参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要求对销售环节录音录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