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保障企业人才的退休生活质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明确了企业人才参加集合计划的条件、方式、流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符合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人才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在南京市企业就业,年龄在18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才,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加入集合计划。

参加方式

企业人才参加集合计划,可委托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管理机构办理。管理机构负责集合计划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账户管理、资金归集、投资运营、收益分配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缴费比例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低于10%的比例内自行确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自愿确定,但不得高于企业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投资管理

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应遵循稳健、 prudential 原则,由管理机构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要求进行管理。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账户信息、投资收益情况等报告,保障参保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退出流程

企业人才退出集合计划时,应按照集合计划章程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人才,可按规定申请领取年金待遇。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才,可选择继续缴费或将账户余额一次性取出。

监督管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集合计划的监督管理,包括对管理机构的资质审查、业务检查等。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监管信息。企业和人才也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保障集合计划的规范运行。


宁人社规〔2019〕1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企业年金基金在宁管理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3日

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合理化配置,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函〔2014〕3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提出如下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参加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 本人自愿;

3.属于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二、资金筹集和分配

(一)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

(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