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完善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居民医保保障范围调整

将新增医用耗材、康复辅助器具等纳入保障范围,在国家、省既定目录框架下,逐步增加保障品种;将门诊特定项目纳入保障范围,逐步建立门诊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慢性病用药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调整

为增强居民医保保障能力,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由2022年的330元/人·年调整为35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由2022年的610元/人·年调整为720元/人·年。

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调整

全市进一步健全财政补助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财政补助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居民参保补助和待遇保障,提高医保公平性。

待遇支付政策调整

建立健全门诊报销制度,在国家、省既定目录框架下逐步扩大门诊保障范围;优化特殊慢性病待遇保障政策,提高特殊慢性病用药报销比例;调整住院报销政策,提高住院待遇,降低居民住院自费负担。

医保信息系统升级

加快推进医保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居民参保信息、就医结算、待遇支付等业务在线办理,方便居民享受医保服务;加强医保数据分析和挖掘,为医保可持续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政策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15〕13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充分发挥医保对分级诊疗的杠杆作用,现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一档缴费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调整为85%;一档、二档缴费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55%、65%。

二、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床位费报销标准。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日床位费纳入统筹范围标准调整为15元。

三、提高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患恶性肿

瘤放化疗、血友病、尿毒症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 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一档缴费人员65%,二档缴费人员75%。

四、鼓励双向转诊。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期间需转入二级及以下医院进行康复或者恢复性治疗的,作为一次住院处理,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五、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划拨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住院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实际,适当调整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结构。在确保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在每人每年50元-80元之间,合理确定当地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划拨标准,并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对于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划拨标准超过每人每年60元的县市区,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超支部分,市级统筹基金予以相应调减。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