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是指,根据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发生率,浮动调整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的机制。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发生率较高的,其失业保险费率将在基本费率基础上上浮;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发生率较低的,其失业保险费率将在基本费率基础上下浮。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调节范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基本费率基础上下浮或上浮一定百分比,如上下浮动20%。

企业可通过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自己的浮动费率。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在每年底或次年年初对企业进行通知,告知其下一年的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稳定就业,降低失业风险。企业失业保险费率与失业待遇发生率挂钩,企业如果管理得当,失业率低,可以享受较低的失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反之,企业失业率高,失业保险费率也会上浮,这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压力。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对失业人员没有直接影响。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和发放流程不会因为浮动费率政策而发生变化。失业人员仍可根据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18年5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茂人社规〔2018〕2 号)。根据文件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依据

(一)《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

(二)《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关于“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的精神。

(三)《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关于“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的要求。

二、政策制定的目的

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要求、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成本,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对稳定岗位工作,预防和减少失业具有积极的意义。

经测算,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具备实施条件,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3600万元,实施五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8亿元,能对我市稳定企业岗位,促进人员就业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