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新规出台

2023年2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和时限,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拨备水平,进一步提高银行风险抵御能力。

信息披露原则

《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真实准确原则,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是及时披露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三是差异性披露原则,根据商业银行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采取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简明清晰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简明清晰,易于理解。

信息披露内容

商业银行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是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及测算方法;二是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包括净稳定资金比例、垫付比率、资金来源比例、风险敞口比例和风险加权资产比例等;三是净稳定资金比例影响因素分析,包括利率变动、信用风险变动、流动性风险变动和操作风险变动等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分析;四是净稳定资金比例未来走势展望,包括商业银行对净稳定资金比例未来走势的判断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信息披露方式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一是定期披露,在每季度末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和所在地银保监局报送;二是即时披露,当净稳定资金比例低于监管要求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和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信息披露时限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下列时限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一是定期披露,在每季度末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披露;二是即时披露,在净稳定资金比例低于监管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


银保监发〔2019〕11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4日

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适用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级法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若只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高级法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第五条 高级法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模板、说明和要求,自2019年起按照并表口径披露季末净稳定资金比例及各明细项目数值。除特殊规定外,净稳定资金比例各项目折算前和折算后的金额均需要披露。

第六条 高级法银行还应当披露与净稳定资金比例有关的定性信息。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高级法银行可以披露以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