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津贴支付的范围

生育津贴覆盖在北京市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

生育津贴起付时间

生育津贴从生育当日开始支付,因难产、多胞胎生育导致住院治疗的,从入院之日起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周期

生育津贴一般按月支付,特殊情况下可按日支付。支付周期自生育之日起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参保人员产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月数,结合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为其本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至100%。

重叠生育津贴支付

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生育的,间隔未超过生育间隔期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一胎生育时工资标准支付,间隔超过生育间隔期的,按照现单位工资标准支付。未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生育的,生育津贴按照现单位工资标准支付。

特殊情形生育津贴调整

因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导致住院治疗的,生育津贴标准按照上一胎生育时工资标准支付,但超过前一胎生育津贴标准部分,按照现单位工资标准支付。

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生育保险参保证明、生育证明、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京医保发〔2019〕3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将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办法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