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津贴待遇、伤残待遇和遗属待遇等。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康复治疗、工伤鉴定等费用。

工伤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本人工资的100%发放工伤津贴。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的,按照本人伤残等级发放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经工伤鉴定确定为伤残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伤残津贴。伤残等级越高,待遇标准越高。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70%发放,直至供养亲属死亡或不再符合供养条件。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用人单位应在接到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伤认定机构申报工伤认定。


为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厦人社〔2018〕2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现将《管理办法》部分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多,金额较大,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出台《管理办法》,一方面,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较大幅度地提高相关待遇标准,提升工伤职工的获得感,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适当扩大工伤保险基金在工伤治疗方面的使用范围,解决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对现有工伤保险待遇制度中规定得不够具体的地方进行补充细化,依法规范在工伤保险待遇经办实务中遇到的争议性问题,有利于释疑解惑,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重要内容解读

(一)抢救、急救时可以按规定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第十四条)

为保障及时有效地对工伤职工进行抢救和急救,保护工伤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对于工伤保险三项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无法满足工伤职工急救、抢救需要的,可以使用三项目录以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有关费用经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