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保费率综合工作方案

为统筹推进我省社会保险费率降低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83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政策解读

本工作方案明确了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底,将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合计降至16%左右,其中:养老保险费率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降至0.5%,工伤保险费率维持在0.5%。

实施时间

本工作方案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4月底结束。实施期间,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暂按本工作方案执行。

受益范围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我省所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政策支持

省级财政对参保企业阶段性给予社保费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具体措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实施本工作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保费率降低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8日

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