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实施内容

整合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统一的政策体系、筹资方式、保障内容、待遇水平、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服务,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有机统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纳标准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补助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普通门诊医疗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其中,住院医疗保障范围包括:疾病住院、慢性病门诊治疗、康复治疗、安宁疗护和计划生育手术等;普通门诊医疗保障范围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障范围包括: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定疾病和门诊手术等。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住院医疗待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水平;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水平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水平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征缴、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工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其他相关机构要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信息系统要覆盖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征缴、待遇支付、监管服务等业务环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管服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管服务体系,加强对基金管理、待遇支付、医疗服务、药品供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的基础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实现制度政策有效衔接、机构人员平稳划转、基金资产安全移交、信息数据有机整合,确保整合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一管理体制及制度政策。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和经办管理服务职能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积极稳妥、衔接有序。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政策。在两项制度整合过程中,各级、各统筹地区不得调整现有政策和管理体制,保证整合期间政策稳定、管理队伍稳定、社会反响稳定,保证参保人员报销待遇不受影响。

提高统筹层次。整合过程中,各地可暂按现有统筹层次和管理模式实施整合。整合后,各市要抓紧统一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经办流程,加快实施市级统筹。

强化监管、规范运行。整合期间,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目标任务。2016年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现管理机构、缴费标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2017年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政策标准、支付结算、异地就医、监督管理、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