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工伤待遇调整通知

云南省关于调整2018年度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和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生活费标准等待遇水平进行调整,并公布了具体调整幅度。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一次性领取的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为,一级伤残80.1万元,二级伤残64.1万元,三级伤残48.1万元,四级伤残32.1万元,五级伤残24.1万元,六级伤残16.1万元,七级伤残12.1万元,八级伤残8.1万元,九级伤残6.1万元,十级伤残4.1万元。

伤残津贴调整

伤残津贴是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每月领取的津贴。调整后的标准为,一级伤残4355元,二级伤残3266元,三级伤残2178元,四级伤残1633元,五级伤残1282元,六级伤残961元,七级伤残769元,八级伤残577元,九级伤残453元,十级伤残327元。

抚恤金和生活费调整

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供养亲属生活费是工伤职工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后,其供养亲属领取的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为,抚恤金为一次性发放,标准为 deceased工伤职工所在岗位上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供养亲属生活费为每月发放,标准为 deceased工伤职工所在岗位上职工平均工资的40%。

医疗费用待遇调整

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工伤辅助器具费等。调整后的标准为,工伤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工伤康复费最高可报销5万元,工伤辅助器具费最高可报销2万元。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调整方法,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待遇调整水平,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服务与管理水平,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按照《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的规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

二、调整范围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及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201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已按月领取长期工伤待遇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