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工资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全面推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按照农民工工资总额的1%-2%提取,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加大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查处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处罚。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信用惩戒。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讨薪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诉举报制度,畅通农民工讨薪渠道。完善农民工维权援助机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援助等服务。

四、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加强项目监管,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项目验收条件。加大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开展农民工维权培训,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能力。

六、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平台,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共享。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规范市场秩序

(一)从严维护行业监管秩序。各级建设、交通、水务、市政、城(棚)改及市轨道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着力解决所属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二)及时处置工程建设矛盾纠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工程款问题或者因工程质量、计价计量、合同价款等争议导致的工程款纠纷,应当及时介入,妥善解决工程款拖欠或者解决工程建设争议,务必将问题解决在施工期间,防止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