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范围

适用于芜湖市内既有住宅小区内符合增设条件的住宅楼。所谓既有住宅,是指2018年8月17日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条件

1. 所在住宅楼符合规划要求,且其结构安全和土木工程条件满足电梯增设要求;2. 住宅楼所有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经确认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3. 具备可行且有效的电梯管理方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程序

1. 申请:由住宅楼所有权人共同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增设电梯申请;2. 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并组织查勘;3. 公示:公示增设电梯意向并征求意见;4. 会审:由专业技术机构对电梯增设方案进行会审,提出审查意见;5. 核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审查后作出核准决定;6. 实施:由住宅楼所有权人筹集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分摊

增设电梯费用由住宅楼所有权人共同分摊,分摊比例按照各户在增设电梯前的所有权份额确定,住在一楼的业主无需缴纳费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

增设电梯后,由住宅楼所有权人共同管理。住宅楼所有权人应当建立电梯管理规约,明确电梯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事项,并推选或聘请电梯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电梯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全保障

电梯增设单位应当对电梯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电梯管理人应当定期對电梯进行維護和保養,確保电梯的安全運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2月18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4日

芜湖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主、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各方配合、专业保障、安全为基”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财政、应急管理(消防)、人防、生态环境、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