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完善通知

为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促进就业和失业人员权益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就业登记

就业人员应当在就业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单位应当在聘用就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就业人员信息。未就业人员在就业后应当及时办理就业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不影响其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关政策支持。

失业登记

符合失业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失业人员信息。逾期未登记的,不影响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登记内容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联系方式、就业或失业原因、用人单位名称、职业工种等。可以采取网上、现场等多种方式登记。

登记证明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人员发放就业登记证,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和失业登记证是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享受相关服务和权益的凭证。

补办登记

就业人员或失业人员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办登记。补办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一)放宽失业登记条件。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自治区根据相关要求,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随文重新公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校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就业信息系统与劳动关系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劳动关系系统中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视同为就业登记,直接录入就业信息系统。逐步推进就业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2016年6月底前实现失业保险参保与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与失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用人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情况与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必须出具《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登记人群全覆盖。建立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所有人员都要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登记。在2016年6月底前城镇从业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要全部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

二、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管理

(一)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发放工作。《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自治区将统一印制下发,各盟市可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原印制和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发放管理等要求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二)做好《就业创业证》的使用、管理工作。各盟市要简化工作流程,认真审核,加强对《就业创业证》的使用和管理,对劳动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政策规定,保障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一)加强信息系统应用。根据“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的就业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的应用,特别是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使用统一的“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对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及时更新。

(二)加强实名信息管理。各地要对城镇新安置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就业技能培训人员、农牧民技能培训人员、创业培训人员、成功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困难群体援助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9类人员实现实名制动态管理。做好与就业统计报表数据的比对分析工作,及时查找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化流程,以实现对各类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的动态有效管理为目标,以各相关服务窗口为平台,依托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使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覆盖到每个服务对象,记录到每项业务经办,推动实现就业服务管理实名制。

(三)切实解决重点群体数据有效问题。各盟市要以切实反映本地区新增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等四个重点群体实际人数为前提,指导辖区内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全面梳理四个重点群体实名制数据质量问题,做实业务数据,提高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加强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推广应用。各盟市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推广应用,直接面向公众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求职招聘、信息采集和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的在线服务,实现网站数据与业务数据相衔接。以外网服务、内网管理的方式,使网上服务大厅成为公共就业服务对外服务的“零距离”平台,进一步推动就业信息监测工作。

(五)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各盟市在推广“内蒙古12333”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工作中,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要在各级经办服务大厅进行改造和推进街道社区基层综合柜员制窗口建设中,依托信息发布屏、自助服务一体机等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做好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