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积金缴费基数

根据201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计算办法为上一年度职工实际受雇月数累计本人的工资性收入除以实际受雇月数。其中,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加点的工资等。

缴费比例

2013年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由职工和单位各缴存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具体比例由职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其中,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0%;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缴存上限

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为职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2倍。具体缴存上限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情况确定。

免缴费情况

以下人员可以免繳纳住房公积金:1.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 在校生;3. 退休人员;4. 已缴纳住房公积金15年以上且达到领取条件的职工;5.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6. 职工自愿终止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已将账户内的资金全部提取的。

缴存证明

职工可以通过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证明上会显示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缴存时间等信息。职工可以通过缴存证明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提取条件

职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具体提取条件包括: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3. 离休、退休;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5. 出境定居。


2013年公积金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城市案例:

上海2013年公积金缴费基数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月平均工资。

201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3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深圳2013年公积金缴费基数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4588元(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917.50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00元。2013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500元的,自2013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500元。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