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泸州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内容

根据通知,泸州市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1.6%,具体体现为将泸州市工伤保险费率由现行的1.4%调整为1.6%。

调整后的费率何时开始执行

调整后的费率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从2016年7月1日起,泸州市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将为1.6%。

新费率的适用范围

新费率适用于所有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用人单位。

费率上调的原因

费率上调的原因是近年来泸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增大。随着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用工形态变化,工伤认定范围不断扩大,同时工伤待遇保障水平也持续提升,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不断增加。

调整后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费率上调后,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会相应增加。具体增加幅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实际发生的工伤事故情况。对于发生工伤事故较少的企业,费率上调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对于发生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影响会相对较大。

对职工的影响

费率上调后,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会受到影响。调整后的费率仍然能够保障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医疗、康复、伤残和死亡等费用得到及时足额的支付。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费率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有拖欠,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缴滞纳金和利息,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职工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共同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我市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1.5%、1.8%、2.2%、3.0%、4.0%执行。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参保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等因素,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一类行业费率分为三个档次,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付率(基金支付金额与收入之比)>10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上年度基金收付率>15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50%。

二类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分为五个档次,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付率<1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至50%;上年度基金收付率<5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至80%;上年度基金收付率>100%或工伤发生率超过全市参保单位职工工伤平均发生率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上年度基金收付率>150%,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50%。

已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新核定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及浮动档次从2015年10月1日起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按新办法计算的费率比按原办法计算的费率增幅大于30%的,按原办法计算的费率130%确定缴费费率;按新办法计算的费率比按原办法计算的费率降幅大于50%的,按原办法计算的费率50%确定;同时,确定的缴费费率不得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本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