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又称“权利代位”,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

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包括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或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但债务人已明确表示不能履行。

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后债权人代位权的丧失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如果债务人恢复了履行能力,则债权人代位权自动丧失。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可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请求的范围以债务人的债权范围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代位权与请求权

代位权与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请求权是指债权人直接向第三人请求给付。


什么是代位原则?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