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起,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1712元,缴存比例下限调整为5%,缴存比例上限维持不变。

职工缴存

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5%-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每月缴存额不得超过1712元。

单位缴存

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月缴存额的1.7倍,但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额不设上限。

提取条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满足以下条件: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

贷款申请

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申请贷款时,职工需满足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等条件,且所购住房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共同还贷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共同还贷时,公积金贷款额度、还款方式等以家庭为单位计算。

政策支持

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通过调整政策,提高缴存额上限,降低缴存比例下限,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升职工住房保障水平。


2018年12月28日,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内容通告如下。

一、调整提取政策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非贷款方式购买首套住房、改善性住房(第二套住房,下同)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支持提取公积金。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为单位在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网核查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改善性住房的,在正常还贷满12个月以后,可申请按年提取不超过上年还贷总额的公积金。提取周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移作下一周期,支持多周期提取。

(三)商业按揭住房贷款购房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套房的,可申请购房首付款提取,正常还贷满12个月以后也可申请按年还贷提取公积金;购买改善性住房的,仅限于正常还贷满12个月以后可申请还贷提取公积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支持提取公积金。非配偶缴存人共同按揭贷款购买住房的,仅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申请还贷提取公积金。提取周期与公积金贷款还款提取相同。

(四)调整异地购房及其他提取政策。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泸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仅限于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除此之外的住房不支持提取公积金。取消“重大疾病和重大灾难事故提取公积金”政策,使公积金制度回归基本住房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