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企业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生产性企业缴费费率为0.5%-1.5%;非生产性企业缴费最低费率为0.8%;国家规定享受财政补贴行业的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工资基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全体职工的工资总和,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排除丧葬抚恤金,救济金,企业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已经计入工资总额的各类补贴。

缴费方式

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企业应当在每个月15日前将上月应缴的工伤保险费汇入由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

缴费责任

企业对本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负有责任,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或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欠缴后果

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缴欠缴的保险费,并加收从欠缴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享受福利待遇资格

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时,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企业缴费比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压力,决定阶段下调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在省本级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调整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调整费率:在调整期限内,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其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4%执行。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