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后,可享受一定期限的每月1500元就业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减少人员、大学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等人员。

创业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首次创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2万元。对吸纳重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16-24岁失业青年等人员就业的初创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2000-4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补贴。其中,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交通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住宿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企业为新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16-24岁失业青年等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缴费基数的50%。

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补贴等灵活就业各类补贴,可享受一定的补贴。其中,就业社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就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创业担保贷款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中山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有效应对当前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促进中山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我市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含退休职工一次性缴费),降低幅度为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全市费率再整体下降20%,实施至2020年底。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