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济南市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旨在为参保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缴费年限延长

根据实施意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原来的15年延长至20年。这将为居民提供更长的缴费时间,积累更多的养老金。

缴费基数调整

实施意见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根据济南市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动态调整。这将更合理地反映参保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保障退休后的养老待遇。

待遇水平提高

实施意见明确,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逐步提高。具体提高幅度将根据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参保范围扩大

实施意见提出,将逐步扩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纳入更多未参保人员。这将惠及更多的济南市民,保障他们的养老权益。

缴费方式多样化

实施意见鼓励参保居民通过银行、社保卡、手机等多种渠道缴纳养老保险。这将更加方便参保居民缴纳费用,确保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制度监督加强

实施意见强调,将加强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济政发〔201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市执行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统一设定的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养老保险费征缴部门确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适时提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区县政府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