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2018﹞13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优化中心审批服务模式,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更好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减少职工往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的次数,即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办住房公积金委托划转还贷业务,即委托银行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包括配偶或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一、适用条件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

2、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与贷款受托银行一致;(缴存银行与贷款受托银行不一致的,候系统升级后即可办理,具体时间另候通知。)

3、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正常按月缴存,且账户上余额不少于3个月以上缴存额;

4、申请人(包括配偶或产权共有人)信用纪录优良。

二、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或产权共有人)身份证

2、结婚证

3、借款合同

4、还贷储蓄存折(卡)

5、最近一个月的还贷流水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返还。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到相关办事窗口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审核人员审核材料,如审核通过,录入系统,生成《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审批表》,并告知申请人前来签订委托协议,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自动划转手续;如审核不通过,告知申请人领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