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的认定

根据遂宁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住房公积金缴款超过3个月、拒不交纳住房公积金滞纳金、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违规或挪用、拒不执行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等。

失信黑名单的公布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失信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在公积金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平台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失信黑名单的影响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一系列限制措施,如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限制公积金提取、限制参与公积金业务等。

失信记录的解除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经整改销户、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解除失信记录。

失信举报

市民可以通过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或向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材料等方式举报失信行为,举报线索经核实属实后,将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失信黑名单的争议处理

单位或个人对失信黑名单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议,经核实后,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积极推进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采取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协助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中介公司或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提供的房产评估报告明显超出或低于市场价格,未能真实有效地反映房屋价值的房地产中介评估公司。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不缴、少缴或只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二)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单位。

(三)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