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按照《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队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员的产生

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采取聘请和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从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中产生,凡自愿成为社会监督员的人士须填写《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登记表》(见附表),人数33名,由市医保处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

二、工作职责

按属地原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保处反映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经办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受邀参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处有关事务的听证、讨论,参与其组织的监督和考核。客观评价市医保处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监督市医保处、市属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范围和内容

社会监督员按照《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宝人社发【2016】29号)中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医保处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四、社会保险监督员管理

宝鸡市医保处内审稽核科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的培训,提供最新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文件等资料,帮助和指导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记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受理举报和情况反馈等。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自动解聘。

凡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自愿成为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的人士请认真填写《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登记表》,及时报送宝鸡市市医保处。联系人:王西艳,联系电话:3901842,地址:陈仓园市民中心西三楼宝鸡市医保处内审稽核科(311室),登记截止日期: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