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问答
1.哪些企业退休人员可以适用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2.养老金计发基数如何确定?
3.企业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4.养老金调整时间及调整幅度?
5.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
6.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7.养老金待遇发放形式?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6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5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