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5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经**部门**研究决定,现将我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市所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

二、调整标准

2015年住房公积金基数下限调整为**元/月**,上限调整为**元/月**。

三、调整时间

从**年****月****日起**实施。

四、其他事项

1. 职工本人及单位应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将影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权益。3.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常见问题解答

1. 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有什么影响?

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将影响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以及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提取的最高额度。

2. 职工本人和单位各缴存多少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缴存比例为**%至**%,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额的**倍至**倍。

3.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有哪些?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满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房租等法定的提取条件。

4. 职工可以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吗?

职工原则上不可自行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但符合一定条件(如工资大幅度变动)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调整。

5. 未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会有什么后果?

未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会影响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从而影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


现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清远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执行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至12月。本次调整后,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再作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

(二)本缴存年度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4491元)3倍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最高限额作为月缴存基数。

(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工资组成见附表2和附表3。中央、省属驻清单位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缴存,并按实际执行。

(五)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8-12%缴存。

四、其他事项

(一)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二)单位办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时,应认真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和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调整。

请市直各缴存单位接通知后,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9月底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