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妨碍车辆通行

修订草案明确,行人、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或者在机动车道内停留,不得妨碍车辆通行。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禁止车辆违法停放阻碍通行

修订草案规定,机动车不得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陡坡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路段临时停车。此外,车辆不得在公共汽车站、电车停靠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车通道附近等妨碍他人安全或者妨碍交通的场所临时停车。

禁止车辆乱鸣笛

修订草案明确,机动车行经市区道路,除因紧急情况外,不得鸣喇叭。禁止催促行人、非机动车或者其他车辆。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机动车应当使用灯光示意,不得鸣喇叭。

禁止行人闯红灯

修订草案规定,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在红灯亮起时进入人行横道或者越过停止线。行人横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禁止机动车违规转弯

修订草案明确,机动车左转弯时,不得压越道路中心线;机动车右转弯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进入路口前就提前变道到最外侧车道,不得压越道路边缘线或进入对面车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禁止车辆随意加塞

修订草案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随意变更车道,不得穿插其他车辆或者抢行。车辆在变道时,应当先开启转向灯,观察后方来车情况,确认安全后在变道。

禁止车辆超速行驶

修订草案明确,机动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条件选择适当的速度行驶,避免发生事故。


记者获悉,“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78条,为体现对道路交通的全过程、多维度管理,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了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和综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条例,此次修订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内容达66条。换言之,逾8成条款将面临新修。

维护交通秩序,“信用手段”也将被调动起来。今后,“条例(修订草案)”列出四种情形,车主相关信息将入本市信用“黑名单”。

车主之间常有的“买分卖分”或面临最高罚款2万元的处境,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可视频举报,并将更多调动“信用手段”来维护交通秩序。备受各界关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天上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从严治乱,让城市交通秩序回归,是这部地方立法的鲜明价值取向。同时,条例修订将体现申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中的实践经验,固化其中的有效措施。

固化原有效措施新增或修改条款达66条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后,又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了三次修改完善。近年来,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车辆保有量增长迅速,物流运输行业发展迅猛,城市人口剧增,城市道路拥堵情况越发严重,《条例》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