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个人及配偶提取公积金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租房超过6个月以上的;还本付息购房的;出境定居或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离世的。

提取金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缴存余额减去欠贷余额。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购房提取的,最多不得超过家庭缴存余额的80%;夫妻双方各自申请购房提取的,原则上每人最多不得超过其缴存余额的50%。

提取时间

职工个人及配偶提取公积金的时间为:购买或建造住房的,自首付款之日起2年内提取;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提取;租房的,自租房之日起6个月后提取;还贷购房的,自首笔房贷还款之日起提取;出境定居或离休退休的,随时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1年内提取;职工个人离世的,其提取申请人无需另提供相关材料,即可到指定网点提取公积金余额。

提取资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完税证明(限购房)或租赁合同(限租房)、购房(建房)合同、相关还贷凭证(限还贷购房)、离休退休证明(限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证明(限职工个人离世)等。

提取方式

职工个人及配偶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网上银行、自助提取终端机等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通过指定网点提取,需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网点办理提取手续;通过网上银行提取,需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并绑定公积金账户;通过自助提取终端机提取,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公积金卡在指定自助提取终端机上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限制

住房公积金提取受以下限制: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500元的,不得提取;欠贷账户已还清贷款本息的,才能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积金后,职工个人与单位停止缴存公积金,提取公积金一年后,职工个人与单位才能重新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已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之后再购房的,不得提取公积金;职工个人已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购房,之后再还贷购房的,不得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管〔2019〕2号

各缴存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重新制定了《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是指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2、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是指对原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是指原住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