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的年休天数

带薪年休假工作满一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十年的,加休1天,已满二十年的,加休2天,已满三十年的,加休3天。

带薪年休假的请假程序

年休假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休假。单位应当结合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延期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当年休完年休假的,经单位批准,可以延期至下一年度休假。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在职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带薪年休假的调休

因工作需要,在年休假期间被召回工作的,应当给予调休。调休时间与被召回工作的实际时间相同,并安排在年休假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

带薪年休假的取消

因工作需要,经机关、事业单位同意,可以取消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被取消年休假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调休时间。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