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材料简化

根据通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需要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婚姻证明材料
  • 无住房证明
  • 收入证明
  • 征信报告

具体证明材料查询途径

借款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网站查询具体所需的证明材料,并提前准备。

已提交证明材料处理

对于已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主动取消或退回相关材料。

核查收入信息的途径

取消收入证明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其他渠道核查借款人的收入信息,如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等。

已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影响

本通知仅针对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已办理贷款的借款人不受影响,无需重新提交证明材料。

阶段性政策

本通知属于阶段性政策,如有变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减证便民”,不断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职工办事,经研究,我中心决定进一步简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证明资料,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不再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证明资料精简后,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一份)。

(二)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党政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企业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购买贵阳市行政区域或贵安新区直管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购房合同。

职工购买非贵阳市行政区域或贵安新区直管区(本人或配偶户籍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能提供合同备案登记表且内容包含购房人(及共有人)、具体房屋地址、用途、付款方式、购房时间、房屋总价、房款支付等信息的,可不再提供购房合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0年11月12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