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参保职工因生育而暂停工作期间,由国家和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由用人单位按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天数一般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未足9个月的女职工流产后休息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剖宫产增加休假30天。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保险还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仍有剩余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范围包括孕妇产前保健费、接生费、剖宫产手术费、难产手术费等。
产假工资
生育保险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参保女职工的工资标准,并不得因生育而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
生育一次性营养补贴
参保女职工生育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不少于300元的营养补贴。
工伤期间生育待遇
参保女职工在工伤期间生育的,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产假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异地生育待遇
参保女职工异地生育的,可以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由参保所在地的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由参保所在地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释义:生育保险待遇
【释义】
(1)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
根据本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休产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
因此,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
(2)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保法规定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里所说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主要是指未就业妇女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同其他社保种类待遇的享受一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法规定了两个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也是如此,只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那么,理所当然地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