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执行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泸州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如下:

缴存比例

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计算,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为7%,单位缴存比例为5%。个人缴存比例可自愿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2%。

缴存基数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职工上年度全年应发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奖金等)计算。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缴存。

单位缴存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扣减或者挪用职工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职工缴存

职工应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自愿提高缴存比例应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职工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催缴。

缴存时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每月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前。单位应及时足额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至指定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缴存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政策解释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解释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泸市公积〔2018〕97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72号)文件精神,结合2017年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现将调整后的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的执行标准

2018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17年的月平均工资。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6547元;缴存基数下限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5〕39号)规定执行,即: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要求执行。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