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宁夏社保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

为规范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及福利待遇计发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3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费基数调整

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最低缴费基数为1059元,最高缴费基数为6354元。

福利待遇计发

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福利待遇计发基数调整为:最低计发基数为1059元,最高计发基数为6354元。

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区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含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不低于当年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40%调整。经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月标准高于12855元的,不再增加。

其他事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201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工作的指导,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社保待遇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要及时办理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手续,确保社保缴费和待遇计发工作正常进行。


一、2015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对201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低于2013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3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核定。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3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40%,年缴费4175元;选择50%,年缴费5219元;选择60%,年缴费6262元;选择70%,年缴费7306元;选择80%,年缴费8350元;选择90%,年缴费9393元;选择100%,年缴费10437元。具体以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

二、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以2014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抚恤金、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