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运用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按全国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申请条件

1、借款人为忻州市公积金缴存职工;2、借款人及其配偶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4、贷款购买的住房为借款人家庭自住住房;5、借款人及其配偶家庭成员(包括未婚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6、借款人及其配偶已婚且有稳定工作,且在忻州市缴存公积金满1年;7、借款人及其配偶有良好的还款能力,且无重大债务;8、借款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进行初审;2、初审通过后,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3、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住房公积金中心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之一: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还款、先息后本还款等。借款人还款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借款人发送还款通知书,提醒借款人按期还款。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书面催收、上门催收、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等。

违约责任

借款人违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提前收回贷款;2、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3、冻结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4、将借款人及其配偶纳入黑名单,限制其使用住房公积金;5、追究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法律责任。

争议解决

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中心之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借款人可以向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申诉,也可以向忻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实现贷款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时,向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及其管理部申请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及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贷前咨询、贷款受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时限、贷款流程、贷款回收、贷款档案管理、附则等环节。

第二章 贷前咨询

第五条 中心及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应通过咨询宣传等渠道和方式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积极引导借款申请人按正确、简便的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间满6个月(含)以上,且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自然人联保、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不能作抵押;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有效的自住住房消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