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柜台提取业务申请资料精简通知

为方便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柜台提取业务,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业务申请资料进行了精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包括身份证正面、反面和户籍页。身份证复印件应清晰完整,无涂改、遮挡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账户信息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移动客户端查询。账户信息中应包含账户余额、缴存明细等内容。

提取申请表

办理提取业务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表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移动客户端下载。申请表中应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提取原因、提取金额等内容。

其他要求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结婚证、离婚证等。具体要求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注意事项

办理提取业务时,申请人需提供上述所有必备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影响业务办理进度。请申请人提前准备材料,以免耽误时间。


并公积金<2019>46号

铁路分中心,各分理处、处室:

为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减少住房公积金办理资料,现就简化柜台业务申请资料,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租赁商品住房提取资料中取消“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古交市、娄烦县、阳曲县除外),其它资料仍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公积金<2015>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取资料中取消“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其它资料仍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并公积金<2018>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铁路分中心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