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积金提取限额新标准

自2016年4月1日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后的公积金租房提取限额新标准正式实施。

提取条件

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且当前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为正常。职工需提供《租赁合同》、公积金提取专用存折等相关材料。

提取限额

提取限额调整为: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公积金余额的25%,且最高不得超过2200元。

提取时限

职工可按月提取或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高于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期限为《租赁合同》有效期内。

受理机构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用途

提取的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偿还房租贷款,或用于自有住房的大修、改造等。

跨省转移

在省内不同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选择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提取。省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凭相关材料到我省居住地所属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最高提取额度由每人500元/月调整为每人1000元/月,每年提取一次。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标准不变。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公积金查询】

职工租住普通住房提取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本人办理不需单位盖章);

3.本人及配偶在杭州市区的无房证明。

上述材料请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材料审核结果以办事大厅业务审核为准。

注:租房支取,时间是从2016年4月开始按实际月数*1000元/月计算,一年一取,不到12个月按实际月数取,最多取12个月,每年最高可提取12000元,无房证明必须当月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