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养老金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轻则追回冒领金额,重则涉嫌诈骗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渠道

如有发现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行为,请及时拨打本通告公布的举报电话或到相关部门举报。举报人将受到严格保密,并可获得相应奖励。

核查程序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将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对冒领行为人进行处理,追回冒领金额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冒领认定标准

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行为,是指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通过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骗取养老金的行为。具体认定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追回冒领金额

对查实的冒领行为人,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追回全部冒领金额。冒领金额已用于个人消费或造成损失的,冒领行为人应当负责赔偿。

预防冒领措施

相关部门将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冒领行为。加强参保信息管理,严格审核参保资格;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冒领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近期,经人社、公安、审计等部门联合核查,发现部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或亲属存在冒领养老保险金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社保基金安全。为预防和纠正冒领养老金的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乡居保养老金和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属于国家社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欺诈、冒领城乡居保养老金、丧葬费和抚恤金属于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行为。

二、参保人员死亡或已领取其他养老保险金均丧失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其近亲属或本人应在当月或次月内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居保局办理养老金停发、个人账户注销和清退手续。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在三个月内凭相关手续申报丧葬费、抚恤金,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发。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刑满释放后予以续发。

三、经核查,确属冒领城乡居保养老金的,由乡镇(街道)通知本人或亲属,于 30个工作日内将冒领基金全额退还南部县城乡居保基金专户。对拒不退还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对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干部不得在待遇申请、死亡上报、领取资格认证、死亡证明提供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为冒领人员非法牟利提供便利、对冒领养老金逾期未追缴或追缴成效不明显的,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干部群众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有冒领行为的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养老金。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举报地址、电话:南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南部县桂冠路 8 号)0817-5686352,0817-5528896

南部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