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按上限缴纳;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缴纳。2019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下限为2196元/月,上限为25422元/月。

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

职工生育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全部足额缴纳。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费按本市上年度9月至11月期间全市就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2019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4144元/月。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资总额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上限缴费;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缴费。2019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下限为2196元/月,上限为25422元/月。


宿人社发〔2019〕8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市湖滨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财政 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37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16元,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86590元。

二、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42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368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368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三、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0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42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8元。

四、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五、全市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13号文件和苏政办发〔2019〕47号文件精神,统筹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会保险基数工作。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