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增强公积金服务保障功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参加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因疫情或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

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所在单位月平均缴存额的;

3.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较低,不足以一次性冲还全部贷款本息的。

二、冲还贷额度

职工住房公积金冲还贷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及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总额,最低冲还额度为1000元。

三、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统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审批。

四、冲还贷方式

冲还贷采取每月分期冲还方式。职工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期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中:连续缴存满12个月的职工,冲还贷期限不超过12个月;连续缴存满24个月的职工,冲还贷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五、其他事项

职工在冲还贷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冲还贷业务终止:

1.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 职工已偿还贷款本息;

3.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继续冲还贷的;

4. 职工不符合冲还贷条件的。

以上通知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滨住金发〔2018〕52号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通知

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支持作用,减轻贷款职工还款压力,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运行情况和信息化建设发展实际,经过系统调研、开发和模拟测试,我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于2018年8月22日正式开展。现将《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办法》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办法》

2、《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书》

2018年8月21日

附件1: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是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通过公积金中心内部转账方式直接冲减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款本息的行为。冲还贷采用按月冲还贷和提前还款冲还贷的方式。

第三条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无欠缴现象的正常状态;

(二)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正常,未连续出现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且当前无逾期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