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职工住房保障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扬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区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

扬州市区(含江都区、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按基本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调整标准

2019年7月1日起,调整扬州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6000元,下限标准为3000元。

调整时间

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缴存额度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职工本人及单位缴存比例乘积计算。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12%,单位缴存比例为5%-15%。具体缴存比例由职工和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仍按职工月缴存额、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利率、申请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实施细则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有关事项不明确的,可咨询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扬金管委﹝2019﹞4号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扬州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度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2020元,最高不超过21000元。